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各级政府要习惯过紧日子,真正精打细算,切实把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出实效来。政府采购是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规范政府购买行为、节约财政资金、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当前,我国高校普遍引入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与咨询服务,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已成为高校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关键内容,却严重滞后于采购实践,极大制约了政府采购的质效提升,探索建设高校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体系,能够防范和化解政府采购风险,提高高等教育资金使用效益,为高校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广东金融学院始终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校情,开展了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的实践探索,初步实现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科学管理。
一、建立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制度
学校出台《广东金融学院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包含采购代理机构的遴选方式、采购项目的分配规则、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管理和行为规范、采购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等内容。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制度的制定、解释和修订,并成立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的执行,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人和经办采购项目的工作人员组成,实施集体决策。
二、建立采购代理机构动态管理机制
(一)明确采购代理机构的准入方式
当前,高校使用频率较高的采购代理机构准入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指定,通过综合考察、推荐或自荐等方式确定,优点是方便快捷,不足是存在采购项目委托的盲目性,采购代理机构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与其专业性不相适应,推荐或自荐可能诱发审计风险、廉政风险、公平性缺失或演变成不正当竞争;二是公开遴选建库,借鉴政府采购程序,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一定数量的采购代理机构组建采购代理机构库,优点是体现了高校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避免了权力失控及采购风险产生,不足是采购项目分配不公容易导致不正之风,长期使用库内采购代理机构容易造成垄断,不利于采购项目推进,使高校被动。
学校结合两种主流采购代理机构准入方式的优势,扬长避短,综合考量审计风险、廉政风险和采购实践需要,避免权力滥用导致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创新采购代理机构准入方式,采取“综合考察遴选 +公开遴选”的双遴选方式择优选拔合作的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服务期限为3年,以及合作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为10家,为保证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性、稳定性和服务质量,形成正向激励,首先开展综合考察遴选,如果顺利通过综合考察遴选的采购代理机构数量不足10家,再开展增补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开遴选。学校与合作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三年服务期满将重新组织遴选。服务期内,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开放式动态调整,能进能退,适时补充。
1.基本资格条件。学校在企业资质、征信信息、财务状况、依法纳税、缴纳社保、条件设施、专业实力、近三年重大违法记录等方面,设置遴选基本资格要求。
2.综合考察遴选。面向合作期满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设定四项评定考察标准:服务期内,被委托的全部采购项目中,均未发生因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不力被质疑成立或被投诉成立的情形;符合采购代理机构公开遴选的基本资格要求;服务期内,没有发生“被暂停项目委托半年或一年的情形”“终止采购代理合作协议”或“暂停或取消委托资格”的情形;服务期内,采购代理机构未发生被广东省财政厅给予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四项评定考察标准的采购代理机构,可进入新一轮服务期的合作采购代理机构清单。
3.公开遴选。经过综合考察遴选,进入新一轮服务期的合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不足10家时,则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增补确定剩余数量的采购代理机构,公开遴选委托已通过综合考察遴选的一家采购代理机构开展代理服务。如果综合考察遴选后,进入新一轮服务期的合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已够10家,则不再组织公开遴选。
公开遴选采取综合评分法,均为商务技术评审分,设置了服务方案、内控架构、服务场所、专家库及专家抽取系统、业绩情况、项目负责人、法律保障、询问、质疑、投诉处理能力、档案管理、增值服务方案等10个评审项目。评审委员会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采购代理机构候选人。
4.采购代理机构补充。服务期内,合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不足时,可以按照公开遴选时的名次依次补足。
(二)明确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方式
1.评价方法。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代理机构的评价,分为采购项目评价、年度评价和服务期满评价。年度评价和服务期满评价的结果须公示,并作为采购代理机构遴选及重大采购项目委托代理评选的参考因素。
2.采购项目评价。按照“一项目一评价”方式,总分100分,由招标与采购中心(70分)、采购文件审核部门(15分)和用户部门(15分)进行评价打分。
3.年度评价和服务期满评价。均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年度评价得分=年度采购代理机构完成的全部采购项目评价总得分/年度委托其完成的采购项目数量;服务期满评价在三年服务期限结束后开展,服务期满评价得分=三个年度评价的总得分/3。
(三)明确采购代理机构的退出方式
1.暂停项目委托。对于发生“服务期中任一年度内,出现2次采购项目评价在60分(不含)以下情形的”等情形的,对其实施“采购代理机构将被暂停项目委托半年或一年”惩戒措施。
2.终止代理合作。对于发生“年度评价或服务期满评价在60分(不含)以下情形的”等情形的,对其实施“取消采购代理机构的合作代理资格,终止采购代理合作协议,移出合作清单”退出处理。
(四)明确委托代理的采购项目分配方式
1.基本原则。学校将采购项目按照采购预算金额分成四类,按照“随机抽取、现场监督、小组评审、信息公开”方式确定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机构,邀请审计、纪检等采购监督部门代表现场监督随机抽取环节,采购项目委托分配的过程记录在案,存档备查,定期向合作的采购代理机构通报采购项目分配结果。
2.操作方式。采购预算在40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每轮次内抽中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重复参加抽取,采购预算超400万或重大而特殊的采购项目,则以“小组评定+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自愿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同类项目业绩、项目风险防控对策),由工作小组从中择优评定三家,再随机抽取产生,必要时由工作小组邀请用户部门代表及学校项目论证专家各1人共同评定。
(五)明确采购代理机构专属服务团队的监督方式
为确保采购代理机构专属服务团队的稳定性,降低工作磨合成本,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建立项目经办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等组成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和领导机制。服务期限内,未经学校许可,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学校可以取消采购代理机构的合作代理资格,终止采购代理合作协议,移出合作清单。采购代理机构需要更换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必须提前至少一周,书面告知学校,得到许可后,方可代理学校采购项目。公开遴选中,近三年内,项目团队主要成员须在项目执行中未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采购代理机构辅助监管机制
(一)依靠外部监督力量加强辅助监管
充分利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政府采购网监管信息公告栏发布的监督检查结果公告,紧盯广东省财政厅每年开展的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通报,关注全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的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奖惩记录、信用等级,加强与广东省政府采购协会、省内高校的交流联系和信息共享,将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督等外部监督的结果,纳入采购代理机构评价、遴选和重大项目委托代理的要素指标,促进采购代理机构夯实品牌,输出高质量代理服务,自觉自发建立较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专属服务团队。
(二)运用沟通交流手段加强辅助监管
充分运用“走出去”调研走访采购代理机构和“请进来”采购代理机构进校座谈等定期或不定期沟通交流方式,介绍学校采购内控制度、纪律要求和工作规程,听取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总结与疑问诉求,了解采购代理机构的最新发展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拧紧纪律法律发条,将双向沟通交流的情况,纳入采购代理机构评价、遴选和重大项目委托代理的辅助参考,降低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对采购项目的不利影响,确保学校采购活动合法合规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综上所述,高校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是政府采购活动合规有序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构建科学的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体系对提高高校的政府采购质效和防控政府采购风险意义重大,广东金融学院开展以“制度规范、动态管理、正向激励、优胜劣汰”为导向的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实践探索,激发了采购代理机构的活力,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的合规稳定运行,促进了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为高校及其他采购人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